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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时间: 2022-09-28作者:消息 来源:网络 点击: 215次

一、要旨

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除尘设施设备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2月17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器内部电机接线盒损坏、机修车间砂轮机防护罩损坏、机修车间乙炔瓶无防止回火装置等7条事故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通过倒查公司安全管理台账发现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龚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导致公司现场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发现龚某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龚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7日执法检查当天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调查。

2月28日,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问题,分别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某、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肖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确认,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主要负责人龚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3月4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后认为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合法合规,并予以通过。

自由裁量: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属于涉爆粉尘纺织企业,经查阅《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32276-2015)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和“纺织行业”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检查当日该企业存在的7条安全隐患属于一般隐患。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综合类第二十条“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应裁量为一档,鉴于该公司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外的其他企业,但该公司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提供其他裁量材料,满足省裁量一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计算为S1=1.5-(1.5-0)*1/5=1.2万元,决定对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龚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综合类“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2项未履行的”,应裁量为二档,鉴于龚某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外的其他企业,但已经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提供其他裁量材料,满足省裁量两项从轻因子,代入公式计算为S2=4.1-(4.1-2.9)*2/4=3.5万元,决定对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某作出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3月11日、3月18日分别向当事人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龚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连云港某纺织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龚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3月18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处罚罚款。

四、案件评析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持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通过深入排查企业现场作业环节,打破了以往检查“重台账、轻现场”的局面,从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层面会诊,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既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也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本案是典型的“一案双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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